民宿管理辦法
規範設置範圍及房數量 未取得登記證將罰鍰並禁止營業

  交通部部務會報通過「民宿管理辦法」,規範宿服務的設置範圍、客房數量等,預計一週內發布實施,未依規定取得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過去民宿定位不明,管理單位包括:農政、原住民委員會等單位,形成觀光發展及管理上的死角,因此交通部修訂「發展觀光條例」,將民宿比照旅館業等納入管理,修訂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已在11月中正式發布實施。
  至於民宿的確切規定,交通部觀光局邀集相關單位研擬「民宿管埋辦法」,經交通部部務會報通過,將在一週內發布實施,國內現有約六百一十五家民宿業者,將可據以申請合法經營。
  交通部政務次長表示,民宿由地方政府主管,管理辦法可使全國統一標準,觀光局將在近期內邀集各縣巿研商有關現有民宿業者消防、安檢合格後就地合法的期限。
  根據民宿管理辦法的規定,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並發給經營許可證的休閒農場及休閒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非都巿地區等,都可設置民宿服務。
  管理辦法中並規定,民宿客房的數量必須在五間以下,而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特殊狀況下的特色民宿,客房數量可以增加為十五間以下,但所得到達一定基準就得依法課稅;另外,為確保民宿安全,辦法中並強制民宿經營者應投保每人最高二百萬元的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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